有關屋宇署對【強制驗窗計劃】的小型工程項目指引: 強制驗窗計劃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3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如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窗戶進行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合資格人士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修葺。 指定期限
下一次強制驗窗樓齡是按建築事務監督發給該樓宇的佔用許可證發出的日期起計算。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建築事務監督不得在該強制驗窗通知的日期後的5年期屆滿前,就同一窗戶送達新的通知。立法及執行有關修訂《建築物條例》的《2011年建築物(修訂)條例》已於 2011年6月制定, 而有關附屬法例包括《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亦已於 2011年12月制定,藉以引入強制驗窗計劃。詳細資料請看屋宇署官方網站:https://www.bd.gov.hk/tc/safety-inspection/mwis/learn-more-about-MWIS/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