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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拆工程案例丨拆除天台金屬棚
清拆天台搭建物(拆卸令)
項目名稱:住宅天台搭建物清拆
客戶名稱:私人物業業主
項目簡介:向屋宇署提交小型工程文件及圖則;拆除違規伸出式簷蓬;安排屋宇署進行驗收;
天台搭建物清拆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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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搭建物清拆後:
常見違例僭建物:
空調機/冷卻塔的支架
簷篷
平台構築物
天台搭建物
分間單位(劏房)
招牌
建築物結構的改動工程
錯接排水渠等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收到屋宇署清拆令勿輕視,清拆違規僭建物要及時!
屋宇署認可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 - 創巍工程 註冊編號:MWC 90/2019
「創巍」為屋宇署註冊
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
「創巍」主要承接各類小型工程、樓宇維修及保養工程、防水工程及裝修工程。
「創巍」工程團隊均有
多年的工程經驗
「創巍」團隊對於
工程質量亦有甚高的要求,能為客戶提供專業意見及可靠的服務。
「創巍」清拆僭建三步曲(1):向屋宇署提交小型工程文件及圖則;
「創巍」清拆僭建三步曲(2):拆除違規僭建物;
「創巍」清拆僭建三步曲(3):安排屋宇署進行驗收;
***「創巍」團隊承接以下屋宇署命令的工程範圍***
物業查冊常見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引用條款
Clauses usually applied under Buildings Ordinance Cap. 123 upon conducting Land Search
建築物相關條款 Clauses related to buildings / structures
第24條款 Section 24 |
拆卸、移去或改動建築物、建築工程(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除外)
或街道工程的命令
Order for demolition, removal, or alteration of building,
building works (other than minor works commenced under
simplified requirements) or street works |
第24A條款 Section 24A |
停止危險工程或對危險工程作出補救的命令
Order to cease or remedy dangerous |
第24AA條款 Section 24AA |
拆卸、移去或改動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的命令
Order for demolition, removal, or alteration of minor works
commenced under simplified requirements |
第24B條款 Section 24B |
優先拆卸令
Order of Priority demolition |
第24C條款 Section 24C |
就建築物或建築工程的拆卸或改動發出的通知
Notice for demolition or alteration of building or building works |
危險物 / 斜坡 / 排水相關條款 Clauses related to dangerous building / slope / drainage
第26條款 Section 26 |
危險建築物命令
Order for Dangerous buildings |
第26A條款 Section 26A |
破舊或欠妥的建築物命令
Order for dilapidation or defective buildings |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請看以下幾則業主不遵從清拆令的刑事案例...
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罰款逾九萬元(新聞公報)
****************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九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元朗安寧路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00平方米的違例平台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三年及二○一五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九萬五千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三次檢控。有關業主於四月二十九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九萬五千五百元。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五月五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2年5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1時30分
新聞來源: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5/05/P2022050500211.htm
兩名共同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被判緩刑監禁(新聞公報)
*******************
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有關命令涉及土瓜灣炮仗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80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及一個建於批准簷篷的金屬欄杆。該兩個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二○一六年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罰款共約一萬元。然而,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兩名業主於上月二十九日再次被定罪及判監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一月九日)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
完
2022年1月9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1時30分
新聞來源: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01/09/P2022010700566p.htm
業主無合理由延遲執行清拆僭建物即屬違法!
業主委任未經屋宇署認可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執行清拆工程即屬違法!
業主屢不遵從屋宇署清拆令即屬違法!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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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屋宇署清拆令,業主需知大綱:
1. 我剛接獲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我可否要求延期進行工程?
你可以書面形式向屋宇署提出申請,並述明延期理由。不過,除非是十分特殊的個案,否則,屋宇署通常不會批准這類要求(例如以"樓宇已出租"為理據)。因此,你應盡快遵從命令的規定,避免延誤。如未能遵從命令的規定,又無合理解釋,可被檢控及/或由政府承建商代為進行有關工程。屋宇署其後會向你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2. 我如何得知屋宇署有沒有就我的樓宇發出命令,而有關的命令並未獲遵從?
屋宇署將發出的法定命令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並非《建築物條例》的要求。然而,根據現行程序,屋宇署會將法定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登記,並會在命令獲遵從後予以註銷。你可查閱由土地註冊處保存的記錄(請參考土地註冊處-常見問題-查冊
https://www.landreg.gov.hk/tc/faq/faq_search.htm)。部份較早前發出的法定命令可能仍未在土地註冊處登記。請注意,即使處所沒有法定命令,亦不代表有關處所沒有僭建物。此外,樓宇準買家須就其擬購入的物業進行視察及於屋宇署樓宇資訊中心或在互聯網的「
百樓圖網」查閱相關批准圖則及小型工程記錄,並在有需要時向專業人士取得意見,以確保有關物業沒有僭建物。你亦可向樓宇賣方索取有關資料或向屋宇署查詢。
3. 在什麼情況下,屋宇署會代業主進行工程?
業主有責任遵從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命令。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或業主不遵從命令時,屋宇署才會代為進行工程,然後向業主收回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對未有遵從命令而又沒有合理辯解的業主,屋宇署可採取檢控行動。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4. 我是受屋宇署清拆令影響的違例天台搭建物的佔用人,將會因拆卸工程而無家可歸。屋宇署會否給我提供協助?
根據政府政策,沒有人會因政府的行動而無家可歸。雖然天台搭建物是違例的搭建物,但屋宇署已按照這項政策,與房屋署、社會福利署及民政事務總署作出安排,為有關佔用人提供安置和社會保障援助。至於安置資格的類別,則屬房屋署的管轄範圍,該署會按照受影響佔用人的安置資格作出評估。
5. 不遵從清拆僭建物的法定命令後果為何?
如業主不遵從命令,屋宇署便會指示政府承建商代為清拆,並其後向業主悉數追討工程費用,另加監督費及附加費。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會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有關命令亦會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會。
6. 如我想對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決定, 例如清拆僭建物的命令,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我應該怎樣做?
如你希望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請注意以下各點:
i 你應在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通知書送交你之日後不遲於21天內,把
上訴通知書直接送達上訴審裁小組秘書,地址:香港九龍彌敦道345號永安九龍中心10樓1005-06室,傳真號碼:3579 4971 。
ii 你亦須把一份上訴通知書的文本送達建築事務監督(請註明轉交屋宇署法律事務組訴訟小組)(九龍油麻地海庭道11號西九龍政府合署北座屋宇署總部地下, 傳真號碼:2877 6416)
iii 請注意,如果你提出《建築物條例》第44條下的法定上訴,你須承受所致的法律責任及後果。例如根據該條例第51條的規定,上訴審裁小組根據該條例第49(2)條或第50(2)條作出命令時,可就訟費對你作出其認為適合的命令。
iV 上訴審裁小組秘書的一般查詢電話為 3579 2270。如你就上訴的法律問題需要意見,應諮詢你的律師。
V 上訴審裁小組並非建築事務監督。一般而言,上訴審裁小組的功能並非處理有關建築事務監督的投訴、查詢或進行商討,或向上訴人提供諮詢、調解、求情或調查服務。
7. 我是否一定要委聘認可人士進行拆卸工程?
請參閱你的清拆令:
i 如清拆令要求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會在有關清拆令中指明業主是否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專門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進行工程、提供意見,以及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
ii 如清拆令要求的工程不涉及拆卸一幢樓宇或拆卸一幢樓宇的任何大型或重要部分,屋宇署在清拆令中不會指明業主須委聘認可人士、註冊承建商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然而,為了個人和公眾安全,屋宇署會建議業主委聘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以及委聘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確保提供所需的安全措施。再者,《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已於2010年12月31日實施。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擬進行小型工程的人士可透過簡化程序進行。有關「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詳情,請致電屋宇署熱線2626 1616或瀏覽本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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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正面對僭建問題,盡快找「創巍」幫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