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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處引入健康證明書新要求

2025年06月30日

海事處宣布,即日起實施申領或續期本地合格證明書的新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由認可醫生簽發的健康證明書,以確保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體格適合操作船隻。

 

健康證明書的要求涵蓋兩類人士,第一類涉及所有新申請或續領任何級別的本地合格證明書的人士;第二類只涉及操作載客船(即第I類別船隻)以及運載氣體、有毒液體物質、石油等運輸船(即第II類別內指定類型船隻),統稱「高風險船隻」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

 

本地合格證明書一經發出,其有效期在持有人年屆65歲時方告失效。本地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年屆65歲後如欲續期其證明書,須每三年接受並通過健康評估。持有人年滿71歲後則須每年通過健康評估後方可續期。

 

考慮到操作高風險船隻的海上安全風險較高,有關船隻的船長和輪機操作員須每五年接受一次健康評估。操作高風險船隻人員獲發健康證明書後,須向海事處提交證明書副本以作記錄。該處會在高風險船隻的運作牌照附加條件,以實施健康證明書的要求。

 

海事處就此項新安排廣泛諮詢業界並獲得各持份者,包括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本地船隻諮詢委員會、商會、工會和漁民聯會支持。有關申請或續期本地合格證明書最新要求詳情,可瀏覽該處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