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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領牌新規例12月實施

2025年09月09日

運輸署12月12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和領牌制度,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的車輛。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車輛負責。新規例也引入新罪行以提高阻嚇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

 

新制度生效後,運輸署會向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三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如車主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一般而言,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並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可獲豁免。運輸署稍後公布申請豁免的資格和指引。

 

運輸署提醒車主,即使未為車輛領牌或獲批豁免,車輛也會一直登記在其名下,車主須繼續承擔車輛引起的所有法律責任。運輸署去年12月起透過車主辦理牌照申請時提供的電子聯絡方式,向車輛牌照到期前一個月、剛逾期或已逾期超過兩年的車主發出短信或電郵,提醒登記車主必須適時續領車輛牌照或妥善處置車輛。

 

車主可善用運輸署的牌證易網上平台查閱名下車輛牌照屆滿日期、處理各類牌照事務和妥善處理名下未領牌車輛。查詢可致電2804 2600。